個人破產制度“破冰”:設立三年豁免調查,豁免財產上限為20萬元
9月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公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特別是那些未能自主創業的人,將有機會擺脫債務負擔,重新開始。
作為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法,《條例》在設立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免除財產、免除責任檢查期等規定上有了重大突破。條例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改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接受《21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社會確實需要一個適合創新創業的環境,讓人們敢於冒險,需要有制度上的規範冒險的後果。
債務人需在深圳繳納三年社保
根據規定,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債務人是指在深圳居住並連續三年在深圳參加社會保障的自然人,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明顯缺乏償債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這主要是由於申請破產的自然人在深圳已形成穩定的工作、生活、財產關係,財產登記、社會保障等相關資訊基本完善。
就債權人而言,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單獨或者合併持有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個人破產主要採取清算、重整和和解三種程式。
清算是一種典型的破產,即債務人通過相關程式將全部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清償債務。經過三年至五年的審查期,債務人遵守行為限制,不存在破產欺詐行為的,未清償債務可以依法解除債務並獲得重生;重整是指債務人在未來有預期收益的情况下,重整計畫經法院準予後,應當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方案,債務人將履行協定,實現債務清償和經濟再生;和解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自願達成債務减免和清償的和解協議,法院將承認協定的效力按程式實現債務清償。
三年免檢期將受行為限制
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至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依照規定清償之日止,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調查期間為調查期間。按照規定,檢驗期為三年。在此期間,債務人將受到三個方面的限制:
一是限制消費行為,債務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時,不得有“選擇公務艙或頭等艙、火車軟臥、輪船二等及以上、高鐵等動車組列車頭等座;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三星級以上飯店等場所;購置房地產、機動車;新建、擴建、裝修有住房等八大類消費;為子女提供高收費的私立學校;租用高檔寫字樓、飯店、公寓等辦公場所;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金融產品;其他生活、工作不需要的消費行為。
二是限制從業資格,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是限制貸款額度。進入破產程式後,債務人借款超過1000元或者申請等額信貸額度的,應當向貸款人或者信貸提供者宣告破產。